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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人生就是博d88,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发布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

  《丽水市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丽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等六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我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地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市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不适用于本市内发生的军事设施火灾、矿井地下部分火灾、森林火灾等事故处置。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时,成立丽水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火灾事故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现场灭火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副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市公安局负责人、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区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 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银保监局、丽水电业局、丽水军分区、市支队、市支队负责人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6)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要求启动省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事故信息,并向省委、省政府上报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应急管理局开展综合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3)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火灾事故网上引导和管控。

  (4)市发改委: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5)市监察委:负责组织各级监察委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火灾事故处置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追究在火灾防范、事故处置中失职、渎职人员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的行政责任。

  (6)市公安局:实施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负责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放射源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地的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铺设临时供水管线,或关闭火灾发生地需要关闭的供气管道阀门,确保火场用水;提供事故建筑审核、验收和相关设施图纸、资料;负责联系设计院专家、建构筑物专家到场协助处置。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用和组织救援所需的人员和救援物资运送车辆;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负责对辖区水域内的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事故处置所需的船舶调用、水域搜救、协助灭火等相关工作。

  (14)市水利局: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火灾事故现场废水的排放;负责火灾现场所需的水利调度工作。

  (15)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公司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体征检测和康复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工作。

  (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后调查工作。

  (19)市综合执法局:协助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协助燃气公司关闭事故现场燃气阀门,切断燃料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勘察因燃气事故造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控制火势,实施灭火,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科学处置;根据职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1)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预测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23)丽水电业局: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24)丽水军分区、市支队: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25)市支队:实施事故现场周边和其他所需路段的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周围的交通秩序;负责开辟事故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

  (26)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并设主任、常务副主任、轮值副主任等职务。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轮值副主任由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指挥长轮流担任,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召集成员单位和邀请其他部分部门参加;牵头组建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家组会议。

  (2)统筹管理、协调处理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加强防灭火知识的普及,做好火灾事故的预防工作。

  (3)编制和修订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4)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汇总需调用的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联络方式。

  (7)分析本市火灾事故规律、特点,动态掌握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为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火警等级、火灾发展趋势、次生灾情的影响和涉及范围,以及灭火行动需求,派出市指挥部或常设办公室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发生四级、五级火警,市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现场灭火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授权指定人员担任。

  发生火警,以事发地的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为主,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参与和指导现场灭火救援行动。

  发生二级以下火警,由事发地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协助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组长由指挥部常设办公室轮值副主任担任,协同事发地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1)收集火场信息,制定和决策灭火救援方案,部署灭火力量,下达战斗行动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参战力量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3)保持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灭火救援组、技术指导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行动组,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可另行增加行动组:

  (1)灭火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丽水电业局、事发单位参加,负责灭火救灾、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急专家组、事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现场救援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灭火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警戒疏散组: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支队、市综合执法局以及事发地县(区、市)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警戒隔离、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物资保障组:市经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管理局、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后勤保障工作。

  (5)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管理局参加,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体征检测和康复工作。

  (6)新闻发布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局和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8)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市指挥部建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市应急专家组),作为市指挥部的咨询指导、辅助决策机构。市应急专家组由灭火救援、安全生产、建构筑物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或者市级火灾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1340—2016),结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将火警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2)县(市)发生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含,下同)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

  (2)县(市)发生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燃烧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各级消防部门指挥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市、县两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落实本部门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对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其他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4)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如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1)发生二级火警,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做好灾情跟踪,由指挥部常设办公室轮值副主任视情派出工作组(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参与和指导现场灭火救援行动,并逐级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

  (2)发生火警,原则上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参与和指导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根据灾情实际,市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

  (3)发生四级以上火警,或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发布本预案启动指令,并根据灾情请求启动省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

  (4)市指挥部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后,消防、应急、公安、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供水、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30分钟内完成各项响应准备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命令第一时间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45分钟内完成各项响应准备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命令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灭火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2)人员和物资紧急疏散。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向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在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3)事故抢险救援。消防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

  (4)伤员医疗救护。市卫生健康委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5)环境污染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市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市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市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跨市的消防力量、装备和各行动组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要在半小时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火灾现场。

  按照“确定重点、区域增援”的原则,以莲都、龙泉、松阳、云和为重点,将全市划分为四个协同救援区域:

  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转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火灾面积、燃烧物质、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2)相关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市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现场火势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同时,现场灭火指挥部予以撤销。

  (1)对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各级政府依托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消防和社会应急力量,同时推动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尊龙人生就是博d88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支队、事发地区县(市、区)政府牵头,根据各自职责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市通信管理局要协调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部、现场灭火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建设,明确任务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如在数量上不足或质量过期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健全火灾事故处置应急专家组建立,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之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之规定开展培训。

  各级政府要协调相关单位,根据《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织重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市消防支队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预案实施后,市消防支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规范全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增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能力,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我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涉燃爆粉尘产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温熔融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含喷涂作业)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我市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驻丽部队;向市委和市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市安委办承担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4)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协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6)市财政局:负责将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市本级处置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事故伤员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制订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解放军和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本预案中未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级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负责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支队和专职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控制危险源及伤员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迁移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尊龙登录入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通信、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9)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市安委办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工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管理;对重点防护目标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控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县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市安委办及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拨打110报警,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过社会联动应急平台通报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分析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制定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市安委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省安委会指导下,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新闻组负责。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工作宣传报道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事故影响范围、次生与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等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自动终止;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工作。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编制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因事故受损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按照事故级别,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并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经信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市安委会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丽政办发〔2014〕159号)同时废止。

  规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附属设施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周边地市发生对我市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的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发展以矿山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矿山事故救援力量,不断提高矿山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四个级别。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丽部队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和市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的,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市安委办承担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传达和贯彻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订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6)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市本级处置矿山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指导救治医院制订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1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政府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指导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调解放军和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按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安委办牵头,组建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级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负责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的运送、供应及通信、电力保障等工作。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气象局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8)新闻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9)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矿山企业(单位)是本企业(单位)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矿山企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全市各级负有矿山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灾害性事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市安委办及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矿山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2)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中央、省属在丽企业和市属企业向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终报事故处置情况。

  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事发地县级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和有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视情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指导现场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次生灾害发生。

  (4)密切关注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进展,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向市政府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在Ⅳ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在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救援情况汇报,并向省政府报告;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技术专家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支援事故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新闻发布等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丽部队、部队、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支援现场处置。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矿山事故有关信息。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国家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5.3.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5.3.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3.3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3.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3.5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5.3.6特殊险情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3.8终止救援。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进入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装备。地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5.5.1信息发布时限: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5.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5.5.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自动终止;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发地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矿山事故,分别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

  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研究;健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单位)加强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分级负担。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及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